(一)巴西移民法规定如下:1 、只要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巴西取得永久居留,即可为夫妻另一方,及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申办永久居留,实现家庭团聚;2、凡在巴出生的孩子,均属巴西公民。没有合法身份的夫妻只要在巴生育子女,可申请永久居留;3、没有合法身份的外国公民只要与巴西公民结婚,即可获得合法身份;4、根据巴2004年投资移民法规定,凡在巴投资5万美元(原为25万美元)的外国公民,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申办永久居留;5、凡注册2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公司,其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可申请永久居留。
(二)根据巴西宪法规定,下列人员出生时即拥有巴西国籍:1、父母为外国人且父母不是为其国籍国执行公务的,本人出生在巴西即拥有巴西国籍;2、父母一方为巴西人且父母任何一方在为巴西国家执行公务,本人出生在国外的,拥有巴西国籍;3、出生在国外者,只要父母一方为巴西人,任何时候赴巴西定居即可获得巴西国籍。联邦司法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外国人入巴西国籍分为普通、特别、临时、正式和特殊五种情况。(一)普通:原国籍为葡萄牙语国家,在巴西连续居住满4年且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入巴西籍。如果申请人有巴西籍子女或配偶,要求在巴西连续居住的时间可缩短为1年。申请应该向居住地附近的联邦警察局递交。(二)特别:非葡萄牙语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在巴西连续居住满1 5年,且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入巴西籍。(三)临时:5岁以前到巴西定居的外国儿童,可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向联邦警察局或司法部申请临时入籍。获得临时入籍证书的外国儿童在成年后2年内可向联邦警察局提出正式入巴西籍的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居留身份证、无犯罪记录和临时入籍证书原件。临时入籍证书或由临时转为正式入籍的证书由当事人居住地的联邦警察局或司法部外国人局颁发给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四)特殊:与巴西现职外交官结婚5年以上的外国配偶或受雇于巴西外交、领事机构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巴西居住时间超过30天即可申请入巴西籍。申请应递交给巴西驻外领事机构,由巴西外交部转外国人局受理。入籍证书由外交部颁发。(五)除以上五种情况外,还有如下两种情况。1、5岁以前到巴西定居的外国儿童,本人在成年后2年内可向居住地联邦警察局提出正式入巴西籍的申请。此种入籍与前面所提的临时入籍不同。临时入籍是在当事人成年以前,由其代理人提出入籍申请,待当事人成年后自行决定是否正式入巴西籍。2、成年以前到巴西高等院校留学的外国学生,毕业1年后可向居住地联邦警察局提出入籍申请。
根据巴西国籍法,欲入巴西籍的外国人,应向巴司法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姓名全称、出生地、国籍、亲属关系、性别、婚姻状况、出生年、月、日、职业、在巴西或国外曾居住情况,并符合1980年8月19日颁布的第6815号第112条第七项有关规定,自愿将其名或姓译为葡文,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外国人永居身份证的公证复印件;2、持巴警方出具的在巴连续居住四年以上的证明;3、出示在巴居住地所属主管部门出具的履历证明;4、所从事的职业证明或能够证明其足以维持其本人及家庭生活财产的有效证明;5、关于身体及心理健康的官方证明;6、证明其符合1980年8月19日颁布的第6915号法律第113条的有关规定;7、无欠债证明。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入籍条件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递交所需全部文件,其入籍申请将被冻结归档,冻结归档的决定会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申请人可在公告登出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说明申请复议的理由和事实,并交纳相关规费。
如果入籍申请被批准,该决定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申请人需于公告登出12个月内亲自到联邦法庭申请颁发证书。申请人只有在获得入籍证书后其入籍才正式生效。申请人居住地有联邦法官的,入籍证书将寄给联邦法官;当地有多个法庭的,入籍证书将寄给第一初级联邦法庭的法官。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证书将被退回司法部外国人局并被取消。这样,入籍过程没有完成,入籍申请自动失效。
颁发国籍证书时,法官和入籍者必须在一份接见书上签字,入籍者须符合如下条件:1、通过阅读《宪法》条文,显示其懂葡文;2、郑重声明放弃其原有国籍;3、宣誓将履行作为巴西人的所有义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巴西政府承认双重国籍,要求入籍者声明放弃原有国籍的作用仅局限在巴西。因为任何巴西公民,无论其原籍或是后入巴西籍的,都不能在巴西以外国人身份免除其作为巴西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根据巴西宪法规定,下列人员出生时即拥有巴西国籍:1、父母为外国人且父母不是为其国籍国执行公务的,本人出生在巴西即拥有巴西国籍;2、父母一方为巴西人且父母任何一方在为巴西国家执行公务,本人出生在国外的,拥有巴西国籍;3、出生在国外者,只要父母一方为巴西人,任何时候赴巴西定居即可获得巴西国籍。联邦司法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外国人入巴西国籍分为普通、特别、临时、正式和特殊五种情况。(一)普通:原国籍为葡萄牙语国家,在巴西连续居住满4年且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入巴西籍。如果申请人有巴西籍子女或配偶,要求在巴西连续居住的时间可缩短为1年。申请应该向居住地附近的联邦警察局递交。(二)特别:非葡萄牙语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在巴西连续居住满1 5年,且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入巴西籍。(三)临时:5岁以前到巴西定居的外国儿童,可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向联邦警察局或司法部申请临时入籍。获得临时入籍证书的外国儿童在成年后2年内可向联邦警察局提出正式入巴西籍的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居留身份证、无犯罪记录和临时入籍证书原件。临时入籍证书或由临时转为正式入籍的证书由当事人居住地的联邦警察局或司法部外国人局颁发给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四)特殊:与巴西现职外交官结婚5年以上的外国配偶或受雇于巴西外交、领事机构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巴西居住时间超过30天即可申请入巴西籍。申请应递交给巴西驻外领事机构,由巴西外交部转外国人局受理。入籍证书由外交部颁发。(五)除以上五种情况外,还有如下两种情况。1、5岁以前到巴西定居的外国儿童,本人在成年后2年内可向居住地联邦警察局提出正式入巴西籍的申请。此种入籍与前面所提的临时入籍不同。临时入籍是在当事人成年以前,由其代理人提出入籍申请,待当事人成年后自行决定是否正式入巴西籍。2、成年以前到巴西高等院校留学的外国学生,毕业1年后可向居住地联邦警察局提出入籍申请。
根据巴西国籍法,欲入巴西籍的外国人,应向巴司法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姓名全称、出生地、国籍、亲属关系、性别、婚姻状况、出生年、月、日、职业、在巴西或国外曾居住情况,并符合1980年8月19日颁布的第6815号第112条第七项有关规定,自愿将其名或姓译为葡文,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外国人永居身份证的公证复印件;2、持巴警方出具的在巴连续居住四年以上的证明;3、出示在巴居住地所属主管部门出具的履历证明;4、所从事的职业证明或能够证明其足以维持其本人及家庭生活财产的有效证明;5、关于身体及心理健康的官方证明;6、证明其符合1980年8月19日颁布的第6915号法律第113条的有关规定;7、无欠债证明。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入籍条件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递交所需全部文件,其入籍申请将被冻结归档,冻结归档的决定会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申请人可在公告登出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说明申请复议的理由和事实,并交纳相关规费。
如果入籍申请被批准,该决定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申请人需于公告登出12个月内亲自到联邦法庭申请颁发证书。申请人只有在获得入籍证书后其入籍才正式生效。申请人居住地有联邦法官的,入籍证书将寄给联邦法官;当地有多个法庭的,入籍证书将寄给第一初级联邦法庭的法官。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证书将被退回司法部外国人局并被取消。这样,入籍过程没有完成,入籍申请自动失效。
颁发国籍证书时,法官和入籍者必须在一份接见书上签字,入籍者须符合如下条件:1、通过阅读《宪法》条文,显示其懂葡文;2、郑重声明放弃其原有国籍;3、宣誓将履行作为巴西人的所有义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巴西政府承认双重国籍,要求入籍者声明放弃原有国籍的作用仅局限在巴西。因为任何巴西公民,无论其原籍或是后入巴西籍的,都不能在巴西以外国人身份免除其作为巴西公民应尽的义务。